癌症中心介紹
癌症中心設置辦法
組織架構與章程
組織章程
宗旨: 為統合提升及監督本院癌症病人之醫療照護品質、推行癌症醫學臨床研究,以全面提升本院癌症診療品質,特設置「癌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有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1人、委員22人、執行長1人、行政秘書1人,由院長遴選院內與腫瘤診斷治療相關科別之主任或主治醫師及護理部督導以上人員、藥劑部組長以上人員,營養室、社工室、醫事室副主任以上人員各1名。
遴選及任期: 1.本會設置主任委員1名,由副院長擔任,由院長遴選。
2.本會置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長,由主任委員及各委員遴選適當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擔任之。
3.本會得依需要由院長核准後聘顧問1至2人。
4.本會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任聘,委員出缺時得由院長另行聘任,到原任期滿止。
任務: 1.依照「癌症防治法」及衛生署所訂定之「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規定政策,整合運用本院醫療資源,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病人健康。
2.負責規劃、督導與評估院內各項癌症防治政策及相關計劃。
3.督導癌症資料庫管理工作。
4.建立院內同儕審查機制,以評估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
5.每年針對癌症病人治療成果進行檢討與分析,並公佈癌症診療與照護報告。
6.監督癌症中心工作執行之成效。
7.推動全院性及跨院際之癌症討論會、學術研究會及專題演講,以提昇癌症治療專業水準。
8.審議癌症防治及篩檢相關醫事人力、設備與跨部門之合作方針。
9.配合國建局所推動之癌症防治政策申請執行相關計劃案。
10.定全院性癌症教育訓練計劃。
會期: 癌委會每三個月召開ㄧ次,但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各項決議經送請院長依權責,送交相關單位實行或參考。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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